本报讯 记者陈东升 通讯员张旭 浙江省衢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衢州市交通局原副局长余国忠涉嫌受贿、滥用职权案作出一审判决。余国忠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6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余国忠在2001年至2012年期间,利用担任衢州市稽征运管处(2010年10月更名为市道路运输管理处)副处长、处长之便,收受相关企业或个人贿赂的款、物共计价值人民币76.52余万元。2001年,余国忠在无实际出资的情况下,以他人名义接受衢县某公交公司11%的股份。后因股权变动,余国忠退出该公司。2006年下半年,余国忠在无实际出资的情况下,再次以他人名义接受该公司5%的股份,后余国忠所持股份转至第三人。其间,余国忠以分红款、股份回购款名义收受该公司贿送款项共计人民币50万余元。此外,余国忠还收受某建设公司负责人、运管新大楼土建和内装修工程项目经理、多名驾校、客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等个人行贿十余次。
(原标题:-标题--> 衢州市交通局原副局长因受贿获刑)